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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3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郭春平、陈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春平,陈德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3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春平,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喜明,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霞,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德忠,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宜华,安阳市殷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郭春平因与被上诉人陈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5民初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5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春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晓东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