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3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郭春平、陈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春平,陈德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3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春平,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喜明,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霞,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德忠,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宜华,安阳市殷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郭春平因与被上诉人陈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5民初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5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春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晓东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