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幼芳、何如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幼芳,何如军,游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1864号申请执行人何幼芳,女,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何如军,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游红梅,女,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何幼芳与被执行人何如军、游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4325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何如军、游红梅名下房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等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何如军、游红梅无其他有效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2执1864号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