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行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宾与天津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宾,天津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6行初288号原告徐宾,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大道2669号。法定代表人王国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宾诉被告天津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宾撤回对被告天津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宾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审 判 长 秦秀敏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人民陪审员 张永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刘清华书 记 员 冯凯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