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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7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快乐田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晒乐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快乐田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晒乐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田园山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田园风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689号原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法定代表人:徐荣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蕾,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快乐田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一干河西侧。法定代表人:温晨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平,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爱珍,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晒乐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海琼,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平,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爱珍,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田园山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街道运河东183号经贸中心大厦写字楼B栋18层8号。被告:东莞市田园风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谢岗镇黎村黎村路59号1至2楼。原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快乐田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晒乐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田园山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田园风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清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天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