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钟小春、刘瑞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小春,刘瑞平,朱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499号申请执行人钟小春,男,1975年11月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委托代理人刘海明,男,1985年10月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刘瑞平,男,1985年3月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朱媛,女,1987年10月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钟小春与刘瑞平、朱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781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钟小春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瑞平、朱媛归还标的款2226900元,案件受理费21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488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于2017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瑞平、朱媛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2、将被执行人刘瑞平、朱媛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瑞平、朱媛名下的银行开户及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瑞平、朱媛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同时向相关的财产登记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朱媛名下有房产信息,但本案无处置权,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瑞平、朱媛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7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钟小春收到本案分配标的款578660元。5、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上午对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刘海明进行了约谈,并做约谈笔录,约谈中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刘海明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瑞平、朱媛财产查控情况,并向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6、上述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刘海明,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目前执行到位标的为578660元。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刘瑞平、朱媛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也将其财产的相关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释明,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益华审 判 员 黄 嵘审 判 员 钟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粤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