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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执7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黄某某申请执行张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7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600元及违约金4752元并支付垫交的受理费87元、公告费9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合计1238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某在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盛分社62***************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26.75扣划至富顺县人��法院帐户上(帐号:121246650840****;户名:富顺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富顺支行营业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永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茂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