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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6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朝英与李朝刚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英,李朝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6执恢61号申请人:李朝英,女,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被执行人:李朝刚,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申请人李朝英与被执行人李朝刚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会东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6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朝刚发出了执行通知,同时,查明李朝刚在各银行无存款余额、在公安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工商总局无公司注册信息,在房管、国土无房屋登记信息。经村社调查和被执行人自行申报:被执行人有拖拉机一辆。被执行人同意以上述财产抵债,但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以上述财产抵债。现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一张户主为被执行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烟卡,同意待发放烟款后,给付本案案款,本院依法采取冻结措施。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6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普正国审判员  雷光才审判员  周祥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