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龙与被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西安市宏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龙,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西安市宏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2388号原告:马龙,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弟,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安市宏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国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焕,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龙与被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西安市宏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马龙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龙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郭玉萍人民陪审员 单军田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