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81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尚小军、茹梦烨、尚运行、许少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尚小军,茹梦烨,尚运行,许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7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负责人任轩,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尚小军,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茹梦烨,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系尚小军之妻。被执行人尚运行,男,1961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少敏,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尚小军、茹梦烨、尚运行、许少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茹梦烨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茹梦烨银行存款65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治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柴朝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