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高素英、胡某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素英,胡某1,胡某2,许爱梅,尚胜利,徐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594号申请执行人:高素英,女,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申请执行人:胡某1。申请执行人:胡某2。申请执行人:许爱梅,女,194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执行人:尚胜利,男,195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被执行人:徐吉华,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市。申请执行人高素英、胡某1、胡某2、许爱梅与被执行人尚胜利、徐吉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50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尚胜利所有的房产一处,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人民陪审员 李 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