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执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1795韦秀杰与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秀杰,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1795号申请执行人韦秀杰,男,1970年6月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代理人王科(受韦秀杰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苗(受韦秀杰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伟,男,196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执行韦秀杰与被执行人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韦秀杰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06民初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 判 长 顾华明代理审判员 尤 佳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柳飞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