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朝英与李朝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英,李朝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6执177号申请人:李朝英,女,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被执行人:李朝刚,男,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本院在执行李朝英与李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朝刚发出了执行通知,同时,查明李朝刚在各银行无存款余额、在公安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工商总局无公司注册信息,在房管、国土无房屋登记信息。经村社调查和被执行人自行申报:被执行人有拖拉机1辆。被执行人同意以上述财产抵债,但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以上述财产抵债。现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一张户主为被执行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烟卡,同意待发放烟草后,给付本案案款,本院已依法对该卡采取了冻结措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6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正国审判员 雷光才审判员 周祥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宗霖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