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2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许高宽与樊利强、河南省文正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高宽,樊利强,河南省文正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1424号原告许高宽,男,汉族,1986年3月24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委托代理人李富国、张琪,系通许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樊利强,男,汉族,现年38岁,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告河南省文正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71号院5号楼1单元4层7号。法定代表人王静。原告许高宽诉被告樊利强、河南省文正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许高宽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许高宽撤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计106元,由许高宽负担。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