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54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漳州丽星家具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漳州丽星家具有限公司,厦门金泓家具有限公司,苏伟文,林文龙,罗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4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1785486-3。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柳长印,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漳州丽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文圃工业园(锦宅村),组织机构代码59347388-1。法定代表人:苏伟文。被执行人:厦门金泓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新阳工业区大坑内(厦门鼎旺实业有限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69303227-4。法定代表人:苏伟文。被执行人:苏伟文,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执行人:林文龙,男,汉族,1967年9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罗丽娟,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9119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丽星家具有限公司、厦门金泓家具有限公司、苏伟文、林文龙、罗丽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本息及费用共计1114234.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林文龙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5828.51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诉讼费12471元、执行费13542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兆安审判员 林伟斌审判员 林旺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晗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