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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579号原告:徐某,女,197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解某,男,1974年1月2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徐某与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解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曾纪雄人民陪审员  王杏华人民陪审员  赵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