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洪、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洪,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邓文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3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洪,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才,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辑之,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明路武警水电大楼。法定代表人:程建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延涛,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昊辰,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文康,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再审申请人徐洪因与被申请人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邓文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4民终1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徐洪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赵爱民审判员 贾 欢审判员 赵亚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良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