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行审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北碚区阿娟煲快餐店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碚环罚[2016]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立即停产停业,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北碚区阿娟煲快餐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2行审52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城南新区卢作孚路435号。法定代表人覃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莹,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北碚区阿娟煲快餐店,住所地北碚区云清路264号。经营人:罗宜。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碚环罚[2016]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立即停产停业、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赵文芬审 判 员  沈远东代理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