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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磊与陕西益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磊,陕西益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773号申请执行人杨磊。被执行人陕西益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平。申请执行人杨磊与被执行人陕西益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49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益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杨磊与被执行人陕西益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磊遂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杨磊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77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南打印:扈艳红校对:王亚南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