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4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长春市和而不同科技有限公司徐倩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和而不同科技有限公司,徐倩楠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184号原告:长春市和而不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永寿街2号一品红城二期15栋1-502号房。法定代表人:刘朋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树广,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徐倩楠,女,住黑龙江桦南县。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和而不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倩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徐倩楠已向长春市和而不同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交付货款义务,长春市和而不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春市和而不同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春市和而不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长春市和而不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