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执他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浙江环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浙江环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环通管业有限公司,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邱伟强,王安,邱玉清,刘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执他20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桥街17号。负责人吴威,行长。被执行人浙江环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湖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邱玉清,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环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湖镇工业园区沙田湖大道。法定代表人胡扬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湖镇新星西路46号。法定代表人邱玉清,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石佛乡杜山坞村。法定代表人何瑞昌,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邱伟强,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王安,女,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北京市西城区,现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邱玉清,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刘奇秀,女,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7)浙0802执1784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申请执行浙江环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环通管业有限公司、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邱伟强、王安、邱玉清、刘奇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与龙游县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具有关联,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802民初431号、本院(2017)浙08民终493号民事判决由龙游县人民法院执行。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龙游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徐 群审判员 舒红胜审判员 刘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利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