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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3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折和平与呼顺利、雷卡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折和平,呼顺利,雷卡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3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折和平,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呼顺利,男,197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雷卡田,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21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呼顺利、雷卡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折和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1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呼顺利在银行开设的工资账户,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呼顺利向申请人折和平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2万元,剩余全部利息申请人自愿全部放弃。被执行人呼顺利于和解当日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2万元,于2017年8月4日前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7万元,剩余款项3万元在呼顺利工资卡中扣留直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止。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710元(减半收取)由呼顺利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