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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李长江与丹东市新宇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江,丹东市新宇造纸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381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江,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丹东市新宇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地址东港市小寺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爱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长江与被执行人丹东市新宇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3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按本院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丹东市新宇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长江经济补偿款7272.50元及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总局、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住所地等进行查询、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681民初3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田审判员  高玉滨审判员  费治臣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