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6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6303号原告:陈某1,男,192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告:陈某2,男,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原告陈某1诉被告陈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25日,原告陈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1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柏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