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6民初3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圣斌与陈钾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圣斌,陈钾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3916号原告:王圣斌,男,199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继升,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钾彬,男,199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王圣斌与被告陈钾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王圣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钾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圣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圣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计106元,由王圣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慧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罗迪青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