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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终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三台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新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三台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新庆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1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三台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三台县北坝镇北泉路星源名居内。法定代表人:谢沅璆,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发保,四川弘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林,四川弘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庆,男,汉族,1974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本,四川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省三台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星源房产)因与被上诉人王新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台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2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台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2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三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四川省三台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建国审 判 员 傅文忠审 判 员 石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罗 婷书 记 员 薛亚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