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赤峰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牛方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牛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2842号原告:赤峰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中和祥颐景园小区一号楼。法定代表人:宋某,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某,男,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赤峰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被告:牛某,女,年龄、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赤峰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艳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