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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赵庆银许弟全等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银,许弟全,刘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926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庆银,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被执行人:许弟全,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被执行人:刘春伟,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移送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赵庆银、许弟全、刘春伟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2刑初266号刑事判决书,向三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其依法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21521元及限期申报财产、到本院接受询问。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赵庆银既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被执行人许弟全、刘春伟既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也未前来接受询问。本院遂依法对三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本院到三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且商请公安机关进行临控查询,仍未查找许弟全、刘春伟到下落,又因赵庆银尚在服刑,故无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目前本案立案执行已超三个月。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52执92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1521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21521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海代理审判员 王 波代理审判员 黄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美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