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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万央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央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刑初961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万央,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居住地厦门市思明区。2005年2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4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XXX,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10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万央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羽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万央及辩护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起,被告人张万央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低价商品批发信息,以先付定金、货款再发货的方式,通过手机、QQ、微信等通信联系方式,让被害人汇款至其指定的户名为“贺某”的银行账户,先后骗取3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91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3月14日至16日,被告人张万央通过“旺达冷冻食品批发”网页发布虚假的低价批发冷冻食品信息,诱骗被害人杨某与其交易,先后骗得被害人杨某人民币3080元。2.2017年3月22日至24日,被告人张万央通过“旺达冷冻食品批发”网页发布虚假的低价批发冷冻食品信息,诱骗被害人黄某与其交易,先后骗得被害人黄某人民币3750元。3.2017年4月5日,被告人张万央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低价批发凉鞋的信息,诱骗被害人夏某与其交易,骗得被害人夏某人民币1080元。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张万央在厦门市思明区洪莲西里3号701室被抓获归案,并被缴获魅族牌手机1部、小米牌手机4部、coolpad牌手机1部、中兴牌手机1部、4G牌手机1部、手机号码卡套1张、棒球帽2顶、头盔1顶、外套2件等作案工具。2017年8月24日,被告人张万央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79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万央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的庭前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杨某、黄某、夏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扣押清单、手机、衣服、帽子,银行卡交易明细,监控录像及截图,微信、网页截图,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图像鉴定意见书》,暂时扣留财物收据,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公安机关工作说明及诉讼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万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9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因诈骗被刑事处罚,不思悔改,又多次利用互联网诈骗,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尚能如实供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庭审期间,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能得以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其酌情惩处。被告人及辩护人相关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但辩护人主张对被告人适用拘役刑的意见,未考虑被告人具有前科,且提起公诉之前未能如实供述等情节,故本院不予采纳。另缴交在案的赃款分别发还各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万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缴交在本院的赃款人民币7910元分别发还被害人杨宗翰人民币3080元,发还被害人黄娟人民币3750元,发还被害人夏林方人民币1080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魅族牌手机1部、小米牌手机4部、coolpad牌手机1部、中兴牌手机1部、4G牌手机1部、手机号码卡套1张、棒球帽2顶、头盔1顶、外套2件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汪漳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温梦霏附件一: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