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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民初13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陶宏培与张宜春、黄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宏培,张宜春,黄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1339号之一原告:陶宏培,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张宜春,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被告:黄敏,女,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告陶宏培与被告张宜春、黄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宜春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程 军人民陪审员  吴险峰人民陪审员  任中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妞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