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珊珊与被告鲁文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珊珊,鲁文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955号原告:徐珊珊,1983年11月23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居伟,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来弟,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鲁文毅,1976年12月18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原告徐珊珊诉被告鲁文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珊珊的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尚小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陈志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