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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杨艳华、谢丰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华,谢丰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404号申请执行人杨艳华,女,1984年11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谢丰城,男,1980年11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杨艳华与谢丰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781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艳华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丰城归还标的款18000元,案件受理费161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72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谢丰城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2、将被执行人谢丰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谢丰城名下的银行开户及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谢丰城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同时向相关的财产登记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谢丰城名下有房产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谢丰城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上午对申请执行人杨艳华进行电话约谈,并做约谈笔录,但申请执行人已失联。5、上述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故本案目前暂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8000元,案件受理费161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72元。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谢丰城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也将其财产的相关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释明,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益华审 判 员 黄 嵘审 判 员 钟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粤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