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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丹东兴海石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高峰、郭辉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604执恢106号丹东兴海石油有限公司、潘高峰、郭辉:申请执行人丹东兴海石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高峰、郭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高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丹东兴海石油有限公司交付尚欠执行款20700元,其余债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1430元已由被执行人潘高峰负担。本院作出的(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郭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曼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