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郑志龙与雷伟武、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龙,雷伟武,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2211号原告:郑志龙,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金桥头*号,现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惠丹,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伟武,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畲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雷燕,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畲族,住景宁畲自治县。原告郑志龙与被告雷伟武、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雷伟武、雷燕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雷伟武���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志龙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惠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伟武、雷燕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雷伟武、雷燕原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4月5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5年2月5日,被告雷伟武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按季支付利息;2016年2月5日,被告雷伟武重新出具借条确认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6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按季支付利息。2016年6月1日,被告雷伟武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一份,确认欠原告郑志龙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约定于2016年7月15日前归还50000元,2016年9月15日归还50000元,未约定利息。借条出具后,被告仅支付借款本金650000元的利息至2016年2月5日,剩余借款本息至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雷伟武、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郑志龙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雷伟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郑志龙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如果未按��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雷伟武、雷燕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郑志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欢人民陪审员 吴丽群人民陪审员 雷丽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史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