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3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国庆、王国红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庆,王国红,陈小连,连冬领,陈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391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庆,男,1980年3月4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王国红,女,1983年8月2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小连,男,1945年7月4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连冬领,女,1945年12月29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某,女,2014年1月20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蒋某,女,2007年1月2日出生,住温岭市。王国庆与王国红、陈小连、连冬领、陈某、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的(2017)浙1081民初279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国庆于2017年0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王国红、陈小连、连冬领、陈某、蒋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国庆人民币103204.35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1182元、申请执行费146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33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乐思波审 判 员 张曙阳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莫林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