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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执1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隋小丽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隋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12416号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3号楼5层601内1号、6层701、7层801、8层901。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董事长。被执行人:隋小丽,女,1976年0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执行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隋小丽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52095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隋小丽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给付二十七万二千五百四十九元一角四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隋小丽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其名下拥有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变现,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隋小丽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尹秀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润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