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执27号李盛治;贺红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盛治,贺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执27号申请执行人:李盛治。委托执行代理人:李皓,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贺红艳。本院在执行李盛治与贺红艳合同纠纷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贺红艳居无所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田光耀审判员  唐跃华审判员  龙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峥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