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执27号李盛治;贺红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盛治,贺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执27号申请执行人:李盛治。委托执行代理人:李皓,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贺红艳。本院在执行李盛治与贺红艳合同纠纷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贺红艳居无所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田光耀审判员 唐跃华审判员 龙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峥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