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4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申请执行河南省泽润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孙亚、闫卫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河南省泽润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孙亚,闫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404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号。负责人梁生效,行长。被执行人河南省泽润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28号16号楼东3单元21号。法定代表人孙亚。被执行人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10号中原商务大厦7层702室。法定代表人李小峰。被执行人孙亚,男,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闫卫华,女,汉族,1970年5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申请执行河南省泽润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孙亚、闫卫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9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省泽润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孙亚、闫卫华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2017年04月0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44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审 判 长 王 千审 判 员 李小涛代理审判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