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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9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万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9执37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全兴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39886166XD。法定代表人:杜金霞,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万龙,男,197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29民初125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万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万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万龙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韶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