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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2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粟云家与粟云国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云家,粟云国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2民初446号原告:粟云家,男,1957年3月14日出生,湖南省泸溪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奉家,男,湖南君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粟云国,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湖南省泸溪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秘连,女,1964年7月20日出生,湖南省泸溪县人,系被告粟云国妻子。原告粟云家与被告粟云国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粟云家于2017年8月25日以双方是堂兄弟愿意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粟云家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主张的变更,原告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云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粟云家承担。审 判 员  石长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曹必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