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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和贵与广东一统酒文化创意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和贵,广东一统酒文化创意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919号申请执行人:张和贵,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寿宁县,委托代理人:汤翠萍,系广东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广平,系广东雷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广东一统酒文化创意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1103号,组织机构代码66593204-8。法定代表人:王玲玲。张和贵与广东一统酒文化创意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张和贵与广东一统酒文化创意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就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1033号内第26栋签订的《仓库租赁合同》予以解除;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东一统酒文化创意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张和贵押金54000元、租金324000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东一统酒文化创意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张和贵装修损失108130元;因被执行人广东一统酒文化创意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和贵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86130元,执行费71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一统酒文化创意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粤A×××××、粤A×××××、粤A×××××、粤A×××××汽车,本院已轮候查封了上述汽车的车辆档案,无法变现处理。另,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2127.93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除了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19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潘文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叶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