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8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韩广文、范建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广文,范建平,周肖云,石家庄市永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83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广文,男,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少培,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建平,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元氏县,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肖云,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石家庄市永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383号。法定代表人:霍会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平,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韩广文因与被上诉人范建平、周肖云、石家庄市永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4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乙方即周肖云、范建平需办理贷款的,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将所需全部贷款审批资料及除定金外的首付款40万元交于丙方即石家庄市永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若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购房款,从约定之日7日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本合同自动终止,并按违约处理。本案需核实范建平向石家庄市永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首付款的具体时间以及付款方式,相关付款情况是否告知韩广文,当事人是否就付款时间等事宜进行了重新约定。查实后再确定是否存在迟延付款情形,并根据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合理确定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宜多做调解工作,力促当事人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争议,若调解不成,则应在查清以上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妥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4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韩广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海强审判员 许毅鹏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