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执他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衢州市七发编织袋有限公司、葛蓓菁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七发编织袋有限公司,葛蓓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执他18、19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七发编织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南山路56号-1。法定代表人顾七发,董事长。被执行人葛蓓菁,女,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游县。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6)浙0803执552号、(2016)浙0803执871号衢州市七发编织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葛蓓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葛蓓菁财产主要在龙游县辖区并被龙游县人民法院查封、处置中,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5)衢商初字第1007号民事调解书由龙游县人民法院执行。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龙游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徐 群审判员 舒红胜审判员 刘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