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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冬冬与熊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冬冬,熊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322号原告:杨冬冬,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熊威,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代理人:赵航超,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冬冬与被告熊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杨冬冬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冬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冬冬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杨冬冬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文 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天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