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冬冬与熊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冬冬,熊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322号原告:杨冬冬,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熊威,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代理人:赵航超,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冬冬与被告熊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杨冬冬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冬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冬冬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杨冬冬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文 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天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