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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张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甲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25刑初186号公诉机关昌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昌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乐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星华,山东联合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海涛,山东联合诚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昌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威、郑永刚,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昌乐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松梅出庭支持公诉,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9月至2016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利用已注册的“山东一站通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乐购一站通”购物返现活动,通过口头、微信等方式宣传“购物返现、免费购物”来吸纳群众参与该活动,客户购买不低于500元的商品即可成为会员,并以奖励销售金额8%的方式在昌乐县、潍城区、青州市、寿光市等地发展16家加盟店,加盟店按照商品市价3-5倍价格销售商品,按照消费额返还等额积分,会员可以用积分再次购买商品或提现。截至案发,共吸收1400余名群众投资600余万元,后返还群众购物款260万余元。2016年11月,两被告人到昌乐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耿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徐某、张某丁、吴某、刘某甲、岳某、杨某甲、张某戊、秦某、耿某乙、冀某、王某乙、张某己、杨某乙、李某、黄某、刘某乙等人证言、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搜索与勘验笔录、流水账、银行交易明细、会员信息表、会员积分重复消费明细表、会员消费积分明细记录、办案说明、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以招募加盟店经营商品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按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已返还的数额及购买物品的金额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但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辩护人关于认定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利用山东一站通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两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本案系单位犯罪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两被告人均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两被告人合意以购物返现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虽分工不同,但均积极参与、组织吸收存款,不能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关于王某甲所起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鉴于两被告人部分返还存款人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返还受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瑞章审 判 员  王春艳人民陪审员  刘振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盖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