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民终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悦、徐子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悦,徐子英,丰城市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民终8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悦,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江西省丰城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子英,男,195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系上诉人徐悦的父亲,住江西省丰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丰城市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阳坊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60981210005277。法定代表人:邹枝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春,男,194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丰城市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丽景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处负责人,住江西省丰城市。上诉人徐悦、徐子英因与被上诉人丰城市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邑佳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1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定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于2017年7月14日向上诉人徐悦、徐子英邮寄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文书,传唤徐悦、徐子英于2017年7月27日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7月26日,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徐子英,徐子英称因其与徐悦有事,均不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询问其是否申请本案延期审理,并告知如申请延期审理,应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2017年7月27日,徐子英、徐悦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后,徐子英向本院邮寄延期审理本案的书面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再次向徐子英、徐悦邮寄送达传票,传唤徐子英、徐悦于2017年8月15日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8月15日,徐子英、徐悦仍未到庭参加诉讼。综上,上诉人徐悦、徐子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悦、徐子英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悦、徐子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帅晓东审判员 杨耀星审判员 袁飞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管林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