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财保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春海对李富军、栾景臣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富军,栾景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财保3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春海,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申请人:李富军,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申请人:栾景臣,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李春海与XXX、栾景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做出(2017)吉0122财保3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栾景臣所有的×××号小型轿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李春海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春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栾景臣所有的×××号小型轿车进行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