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0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郑建华与赛音朝格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华,赛音朝格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30民初782号原告郑建华,男,蒙古族,1982年9月14日出生。被告赛音朝格鲁,男,蒙古族,1983年1月2日出生。原告郑建华诉被告赛音朝格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郑建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郑建华负担。审判员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乌日查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