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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执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廖道忠与蒋福桃、李先炳提供劳务者侵害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道忠,蒋福桃,李先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6执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道忠,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蒋福桃,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李先炳,男,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道忠与被执行人蒋福桃、李先炳提供劳务者侵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406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蒋福桃、李先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廖道忠赔偿款162907元,但被执行人蒋福桃、李先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蒋福桃、李先炳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廖道忠享有的债权暂不能全部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永强审判员  李林民审判员  张海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