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王晶与王钰、杜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王钰,杜元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7民初2025号原告:王晶,女,汉族,1976年11月12日生,市民。委托代理人:魏鑫,女,系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钰,女,汉族,1965年9月30日出生,市民。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杜元平,男,汉族,1965年9月13日生,市民,住河南省淮滨县。原告王晶诉被告王钰、杜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晶及其委托代理人魏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开庭前,王晶撤回对被告杜元平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晶诉称,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以盖房子、装修歌厅、做生意等为名共借原告92万元,并约定月息或2分,或5分。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拒绝归还。现要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还清借款9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339545.01元,本息合计1259545.01元。被告王钰未答辩、未出庭。原告王晶提交由被告王钰书写的借条七条,用以证明被告王钰欠其款本金92万元及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王钰自2015年至2016年间共借原告现金92万元。具体为:2015年8月30日借本金30万元,约定月利息2分,2015年10月6日借本金10万元,约定利息一年2万元,2015年12月20日借本金10万元,未约定利息,2015年12月24日借本金10万元,约定利息一年2万元,2016年1月10日借本金16万元,约定月息5万元,2016年2月26日借本金10万元,约定月息5分,2016年5月23日借本金6万元,未约定利息。后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拖延至今。另查明,被告王钰曾用名王树英,曾使用过户口姓名为王钰,身份证号为:411527196002030425和411527197006289025的城关镇户口。本院认为,被告王钰借原告王晶的款有其书写的借条为据,足以认定。被告王钰应按借条的约定还款付息。其中约定的月息5分的两笔借款,因该约定违反了有关法规,应按月息2分计息。原告诉求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欠原告王晶的款92万元及利息。其中2015年8月30日本金30万元,2016年1月10日本金16万元,2016年2月26日本金10万元,以月息2分计息。2015年10月6日本金10万元,2015年12月24日本金10万元,以年息20%计息。从借款之日起至履行完毕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3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孝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喻俊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