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XX与陈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陈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2281号原告:XX,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南靖县,被告:陈桂兰,女,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XX与被告陈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与被告陈桂兰自行和解,原告XX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负担。审判员 陈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琳静PAGE 微信公众号“”